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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通知 [重要]

日期:2005-03-25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通知 [重要]


校内文科各单位:
  为落实《吉林大学进一步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学校加大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经费的投入,学校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项目)已有青年基金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精品项目、跨学科项目和校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等五类,每年立项近100项。随着经费投入的加大,项目类别的增多,项目数量的增长,对校项目管理的责任更重了,要求更高了,难度更大了。为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率,从而取得更多的高质量科研成果,培养更多的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进一步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
  近日,社会科学处对2000年以来立项的校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这些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良好,产出了一批有影响的科研成果。但在项目研究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社会科学处对校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重申和强调以下要求:

  一、项目研究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评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结项成果的内容须与《项目申请评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相一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项目名称或对研究内容做较大调整,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即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会科学处审批)。

  二、项目研究要按照《项目申请评审书》确定的研究进程进行,在项目研究进入中期时,社会科学处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结项时间进行结项,不能随意拖延结项时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项,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每个项目每次延期时间最长为半年,最多可延期两次。

  三、项目研究人员须是《项目申请评审书》中填写的项目组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确有必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加研究人员,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项目负责人在填写《项目结项鉴定审批书》或《项目结项验收审批书》时,项目研究人员须根据《项目申请评审书》中填写的项目组人员按照实际参加研究情况进行填写,如有变动,必须附有社会科学处的批件,否则不予承认。
  
  四、结项成果形式要与《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预期成果形式相符,不能随意改变项目的结项成果形式,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结项成果形式,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五、结项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要符合《项目合同书》的要求。项目成果若为专著,必须公开出版;项目成果若为论文,必须在规定的期刊上公开发表;项目成果若为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软件,必须取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采用意见,并写明被采用的具体内容。项目成果出版、发表或提交给有关部门使用时,须在适当位置按项目类别注明或说明该成果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某一项目的结项成果不能再作为其它项目的结项成果进行结项,如果发现利用同一研究成果重复结项,社会科学处将不予办理。

  六、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使用经费,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


  七、精品项目、跨学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鉴定审批书》一式七份,同时提交《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合同书》和结项成果一式七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上述材料审核合格后报送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青年基金项目、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和校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验收审批书》一式四份,同时提交《项目申请评审书》、《项目合同书》和结项成果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还要负责遴选三名正高职专家分别填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意见表》(每个表复印四份)。所在单位对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合格后报送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首次进行鉴定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给予最多六个月的整改时间,然后对该项目进行最终的鉴定或验收。

  八、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研究的管理、督促和检查。做好项目立项、拨款、中期检查和结项材料的存档,经常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提前提醒教师按时办理结项手续,认真遴选鉴定专家,严格审核项目有关事项变更申请和《项目结项鉴定审批书》或《项目结项验收审批书》的内容,按要求把好初审报送关。

  九、经社会科学处签署同意结项意见的《项目结项鉴定审批书》、《项目结项验收审批书》是项目已经结项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社会科学处各保留一份,存档一份。

  十、如果未经批准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擅自变更项目的其它重要事项,或最终未通过结项鉴定或验收,社会科学处将撤消该项目,追回下达的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校项目。

  请各有关单位向广大教师认真传达本通知内容,希望项目负责人和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校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社会科学处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东北亚研究院转 2005年03月25日 1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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